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财保27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北金沟屯村平安街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228339712402G。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保全被申请人: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132号阳阳国际1幢4**43104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3092787022R。
法定代表人:***。
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商贸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后又申请追加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5471159.40元,法定代表人***继续以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XX家园X号楼X层西X的房屋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22)京0118民初665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后,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1:XXX,账号2:XXX)、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被冻结。后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申请解除了对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账户(账号XXX)的冻结,余下账户尚未解冻。现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之间的纠纷已经调解且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经部分履行相应义务为由要求解除对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上述剩余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农业银行账户(账号XXX)及中国建设银行账户(账号1:XXX,账号2:XXX)内存款五百四十七万一千一百五十九元四角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王 雪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赵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