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6651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北金沟屯村平安街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132号阳阳国际1幢4**43104室。
法定代表人:***。
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康劳务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2022)京0118民初66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房产证号:XX**),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变更所有权人;对担保财产查封后,冻结文康劳务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账户(账号×××)内存款,保全限额为五百四十七万一千一百五十九元四角。***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文康劳务公司名下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5471159.40元。***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的房屋为***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保全限额为五百四十七万一千一百五十九元四角。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