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

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与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8民初6651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密云区河南寨镇北金沟屯村平安街3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君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雁塔区朱雀大街132号阳阳国际1幢4**43104室。 法定代表人:***。 北京***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文康劳务公司)、华济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0日作出(2022)京0118民初665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登记在***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的房屋(房产证号:XX**),在查封期间不得变卖、抵押、变更所有权人;对担保财产查封后,冻结文康劳务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X支行账户(账号×××)内存款,保全限额为五百四十七万一千一百五十九元四角。***公司于2022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追加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文康劳务公司名下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5471159.40元。***以登记在其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的房屋为***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陕西文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内存款,保全限额为五百四十七万一千一百五十九元四角。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刘 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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