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川0191执6916号
申请执行人:四川灵通电讯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1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高新区九兴大道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川0191民初965号民事调解书,于2018年12月05日立案执行四川灵通电讯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四川省艾普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向本案申请执行人履行(2018)川0191民初965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
执行中,本院获悉被执行人已向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申请了破产,且该院已裁定受理了被执行人提出的破产申请。
本院认为,现成都市金牛区人民人民法院已裁定受理了被执行人的破产申请,鉴于上述情况,人民法院应予终结执行。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川0191民初96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余苏雨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