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灵通电讯有限公司

绵阳灵通电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建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武侯执字第1594号
申请执行人绵阳灵通电讯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成都市建奥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中,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3)武侯民初字第4993号民事调解书,于2014年8月19日受理绵阳灵通电讯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成都市建奥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由于被执行人成都市建奥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
暂停被执行人成都市建奥科技有限公司在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换发新版营业执照及办理年检手续。
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页无正文)
执行员汤澜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