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黔0121执777号
四川灵通电讯有限公司,住四川省绵阳市高新区普明南路东段111号。
四川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成都高新区九兴大道6号;贵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贵阳市贵阳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金阳科技产业园创业大厦B414室。
四川灵通电讯有限公司与四川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观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黔0115民初508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四川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贵州**通信科技有限公司向申请人支付各项费用551567元。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四川灵通电讯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限期内履行法律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且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
1.查明被执行人有少量银行存款,申请人不要求处置。
2.查明被执行人有四川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汽车六辆,本院已于2019年3月13日对车辆依法予以查封(均为轮候查封),无法处置变现,查封期限为两年。
3.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持有股权,本院已于2019年3月13日对股权予以冻结,申请人要求对部分股权予以冻结,不要求处置。
4.查明被执行人四川省**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有房屋一套,本院已于2019年3月12日对该房屋进行查封(为轮候查封),处置不能。
5.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及财产线索。
以上查封、冻结申请执行人应于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继续查封的申请,逾期查封失效。
三、通过实地调查的形式对被执行人的下落情况及其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
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除上述已被本院查封、冻结的财产之外,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申请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不服本裁定的,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审判长 刘有才
审判员 王 军
审判员 郑志军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李 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