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泽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

刘某与许某、赤峰泽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5民初3305号
原告:刘某,男,1970年5月28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许某,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赤峰泽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318441236P,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B18幢010128号。
法定代表人:康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被告许某、赤峰泽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2019年12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0元,减半收取145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
审判长  张鑫
审判员  ***
人民陪审员  甄俊丽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