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克什克腾旗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内0425民初3306号
原告:杨某,男,1985年8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某,女,1985年2月25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个体,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许某,男,1972年7月2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居民,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
被告:赤峰泽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02318441236P,住所地内蒙古赤峰市喀喇沁旗和美工贸园区B18幢010128号。
法定代表人:康某,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许某、赤峰泽宇水利工程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4元,减半收取317元,由原告杨某负担。
审判员 张鑫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