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五莲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121民初3131号
申请人:日照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海曲东路58号海曲国际大厦A区10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13807106E。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文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日照市远大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五莲县中至镇远大康庭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675540996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日照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日照市远大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日照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3年9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远大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60万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的其他等额财产。申请人日照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保单保函予以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日照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保证案件审结后得到顺利执行为理由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网络查询并冻结被申请人日照市远大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3600000元或查封、冻结、扣押被申请人日照市远大房地产开发经营有限公司的其他等额财产。
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查封期限届满如需续行查封,申请人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履行义务后双方当事人均可申请解除查封。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日照华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