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30民初6820号
原告:**,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下洼镇××组。
被告:赤峰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318599340G,住所地:赤峰市***××镇新化路南兴隆街东1-5-5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年龄不详,汉族,居民,住***××镇。
原告**与被告***、赤峰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负担。
审判员 张 雪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