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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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30民初5290号
原告:***,男,1964年6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下洼镇××组。
被告:***,男,年龄不详,汉族,居民,住***××镇。
被告:赤峰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318599340G,住所地:赤峰市***××镇新化路南兴隆街东1-5-50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赤峰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张 雪
人民陪审员 **万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