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包文彬、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内0430民初2427号 原告:包文彬,男,1971年2月1日出生,蒙古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318599340G,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惠镇河东新区**建筑公司五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被告:***,男,1974年1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 原告包文彬与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包文彬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包文彬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2020年10月4日至2021年10月11日期间的误工费(370天×151.63)56099.4元、护理费(60天×137.4元)82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天×100元)2500元、营养费(60天×100元) 6000元、伤残赔偿金8766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165511.4元。事实与理由:我受雇于被告,在被告施工工地务工。2020年10月4日,我在支模施工作业过程中,从架子上摔落受伤,我受伤后先后在***医院、赤峰学院附属医院住院治疗25天,住院期间,被告承担了全部医疗费用,现就其他项目的赔偿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公司辩称,原告的受伤过程对,我公司为所有的工人都投保了意外险,原告受伤系国庆假期,因原告自行转院导致报不了保险,所以我公司不同意赔偿原告的各项损失。我公司对鉴定结论有异议,护理期、营养期过长。 ***辩称,原告不是直接受我雇佣,是***雇佣的原告,工资也是***和原告谈的。原告起诉我主体资格不对,我和原告之间不存在劳务关系,该木工活是我包给***的,所以我不同意赔偿原告的损失。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被告**公司承建******工程,2020年10月4日,原告在***工地从事木工工作时从支模架子上摔落导致受伤,当日到***医院住院治疗,诊断为:肋骨骨折、胸腔积液、胸部损伤,住院治疗2天。2020年10月6日原告转至赤峰学院附属医院治疗,诊断为:创伤性血胸、创伤性湿肺、肋骨骨折,住院治疗23天,花医疗费21144.49元。原、被告均认可在原告两次住院期间被告共垫付费用23000元。庭审中,**公司称将该工程中的木工活分包给了***,***称将其中的部分木工活又分包给了***,原告明确表示只向二被告主***。 另查,经原告包文彬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委托宁城县医院***定所对包文彬的身体伤残程度、护理期、营养期进行鉴定,宁城县医院***定所于2021年10月11日作出宁医***定所[2021]临鉴字第202号***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被鉴定人包文彬胸部损伤,评定为十级伤残,被鉴定人包文彬本次外伤,护理期评定为60日为宜,营养期评定为60日。上 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住院病案、病情证明书、住院费用清单、收费收据、***定意见书等证据载卷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原告包文彬在施工过程中受伤,被告**公司和***均未提交证据证明***有相应资质,被告**公司将部分业务发包给***后,***将该工程再次发包给他人,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二被告均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院对原告的损失依法认定如下:原告主张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暨2020年10月4日至2021年10月10日共370日、每日151.24元计算应为55958.8元;护理费按鉴定意见60日、每日137.4元计算应为82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按住院天数25日、每日100元计算应为2500元、营养费按照鉴定意见60日、每日100元计算应为6000元、伤残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40782元,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应为81564元(40782元×20×10%)、精神损害抚慰金本院酌定为3000元,以上各项损失合计157266.8元,赔付时应减除被告已支付23000元扣除医疗费21144.49元后多支付的1855.51元。 综上所述,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据实予以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包文彬因此次事故产生的误工费55958.8元、护理费824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500元、营养费6000元、残疾赔偿金81564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合计157266.8元,减除被告已支付的1855.51元后,二被告合计应再赔付原告包文彬各项损失合计155411.2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610元,减半收取计1805元,由包文彬负担101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70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法官助理 江 楠 书 记 员 *** 本案所涉法律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十三条法律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部分或者全部连带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连带责任人根据各自责任大小确定相应的赔偿数额;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支付超出自己赔偿数额的连带责任人,有权向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 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属于《 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三十五条本解释所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 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按照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确定。“上一年度”,是指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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