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30民初5291号
原告:薄政义,男,196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
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惠镇新化路南兴隆街东1-5-501。
法人代表:***,经理。
被告:***,男,汉族,身份信息不详,住址不详。
原告薄政义诉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9日受理,原告于2021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薄政义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回原告5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