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30民初451号
原告:刘淑琴,女,1963年3月5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居民。
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318599340G,住***新惠镇新化路南兴隆街东1-5-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刘淑琴与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刘淑琴于2021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淑琴申请撤诉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刘淑琴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原告5元,由原告负担5元。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O二一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