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30民初716号
原告:包文彬,男,1971年2月1日出生,身份号码:×××,蒙古族,农民,住赤峰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318599340G,住所地:赤峰市***新惠镇新化路南兴隆街东1-5-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包文彬与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原告包文彬于2021年3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包文彬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包文彬撤诉。
案件受理费56元,减半收取28元,由包文彬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李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