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30民初224号
原告:**,男,1958年7月29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
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318599340G,住所地:***新惠镇新化路南兴隆街东1-5-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