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430民初248号 原告:***,男,1957年8月1日出生,身份号码:×××,汉族,农民。 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50430318599340G,住所地:***新惠镇新化路南兴隆街东1-5-50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赤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案于2021年1月8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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