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404民初6551号
原告:赤峰兴源防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物流园区五金机电城4-3-030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天丰商贸城A区B4号楼1-10。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赤峰兴源防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瑞鑫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6月16日立案。原告赤峰兴源防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赤峰兴源防火保温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六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