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成县龙耀建设有限公司

***与文成县龙耀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328民初1580号
原告:***,男,1981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6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文成县。
被告:文成县龙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温州市文成县大峃镇新侨二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83369244428。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国柱,系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浙江海昌(文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于2019年5月20日立案受理原告****被告文成县龙耀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8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文成县龙耀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文成县龙耀建设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700元,减半收取185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