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腾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市点墨广告有限公司与陕西腾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陕0113民初32438号
原告:**市点墨广告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市宿城区商铺。
法定代表人:蔡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娜,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慧,江苏苏鲁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陕西腾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曲江新区。
法定代表人:王锦英,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市点墨广告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腾翔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市点墨广告有限公司于2022年10月27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市点墨广告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现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市点墨广告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177元,减半收取计2588.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何 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王小波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