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802民初5196号之六
原告:陕西恒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龙首北路西段4号1号楼3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4768752G。
法定代表人:齐志恒。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永耀,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陕西威立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红旗东路联合新村2号楼1单元4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0547536734。
法定代表人:周杰。
被告:陕西盛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榆林大道水立勘测设计大厦9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552076759。
法定代表人:任鸿立。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恒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威立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陕西盛高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陕西恒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陕西恒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恒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陕西恒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郭玉婷
审 判 员 白 萍
人民陪审员 米建国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刘 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