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3423民初150号
原告:**,女,1978年10月18日出生,蒙古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盐源县。
被告:凉山州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胜利路居民安置小区6-2-2号。
法定代表人;焦锐刚,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村民,住西昌市。
原告**诉被告凉山州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在2021年4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是属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615.00元,减半收取307.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何永祥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何呷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