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3423民初1843号
原告:***,男,1991年6月8日出生,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村民,住盐源县。
被告:***,男,1977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村民,住西昌市。
被告:凉山州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西昌市胜利路居民安置小区**。
法定代表人:焦税刚。
原告***与被告***、被告凉山州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凉山州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凉山州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审判员 王 莉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马志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