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盐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川3423民初1103号
原告:***,女,现年35岁,蒙古族,四川省盐源县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现年44岁,蒙古族,四川省盐源县人,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凉山州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西昌市胜利路居民安置小区6-2-2号。
法定代表人:焦锐钢。
被告:***(又名**、***),男,现年41岁,汉族,四川省西昌市人。
被告:***,男,35岁左右,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
被告:**,男,现年31岁,汉族,四川省盐源县人。
原告***与被告凉山州风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关春于2018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关春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原告*关春负担。
审判员*莉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