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108民初6351号
原告(反诉被告):****石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泰美国际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098061484W。
法定代表人:叶玲飞。
委托代理人:韩飞,浙江佐钊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大朝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长河街道滨康路******楼****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0709584094。
法定代表人:胡高祥。
委托代理人:王超,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石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旭茂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大朝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旭茂公司于2019年11月2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大朝公司提出反诉诉讼请求,本院依法受理并合并审理,依法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旭茂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飞、被告大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已审理终结。
旭茂公司向本院提出本诉诉讼请求:1、大朝公司支付旭茂公司货款559786.55元;2、大朝公司支付旭茂公司逾期违约金200967.88元;3、诉讼费用由旭茂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日,旭茂公司与大朝公司签订石材买卖合同,约定由旭茂公司向大朝公司承建的万科劝学里观景工程供应石材。自2019年3月9日至2019年7月20日,大朝公司向旭茂公司采购了价值1339786.55元的石材,大朝公司仅支付了货款780000元,经屡次催促,大朝公司至今未支付余款559786.55元,故起诉至本院。
大朝公司本诉辩称:一、旭茂公司要求大朝公司支付货款并承担违约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在双方签订的合同的第四条明确“乙方必须在甲方每次付款前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真实有效的16%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扣除5%的货款或拒付乙方所有款项作为处罚”,大朝公司已支付了货款780000元,旭茂公司仅于2019年5月27日开具了金额为100000元,税点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所以大朝公司有权拒绝支付货款。二、旭茂公司主张的货款金额明显有误。1、旭茂公司提供的发货单2、4、7、9、12、13、14、15、18车的发货单中的签字并非张枫本人所签,大朝公司对其所涉的货款463839.70元不承担付款责任。2、即使签字属实,金额也存在错误。(1)面积存在计算错误、单价与合同约定不一致,送货单中的项目与订单不一致,部分石材单价在合同未约定。经计算:因面积错误所涉金额为6733.9元,单价与合同不一致金额为53605.25元,未约定金额的为48600.53元,对此三部分的金额应扣减及重新核定。(2)、合同中约定石材及加工费中含有16%的税费,但自2019年4月1日起税率已从16%降至13%,故应扣除税费3%差额。三、根据合同约定,发货单仅作为双方结算时计算量的依据,并非确定货款总额或材料单价的依据。
大朝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诉讼请求:1、旭茂公司向大朝公司交付2019年3月1日《石材采购合同》所涉材料的产品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2、旭茂公司向大朝公司支付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3、诉讼费由旭茂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9年3月1日,旭茂公司与大朝公司签订石材买卖合同,约定由旭茂公司向大朝公司承建的万科劝学里观景工程供应石材,旭茂公司须根据大朝公司提供并确定的材料清单及时提供材料。旭茂公司须在大朝公司发出下料单所要求的时间内按大朝公司的要求将相应材料运至指定地点。若产品存在加工规格尺寸不到位问题,大朝公司有权拒收或扣除相应石材,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旭茂公司承担。旭茂公司应提供相关真实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如产品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旭茂公司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或大朝公司要求,大朝公司有权要求其整改并达标后重新供料,所产生的费用由旭茂公司自行承担。整改后仍不能达到或不能够重新供料的,大朝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旭茂公司承担合同总价15%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旭茂公司在供货时并未将相关产品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提供给大朝公司,也未按要求的时间将货物交付给大朝公司,同时旭茂公司提供的石材破损、色差、厚度不符合要求等违约行为。
旭茂公司反诉答辩称:一、关于产品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旭茂公司可随时交付,合同中未约定交付时间,大朝公司也未向旭茂公司主张过交付产品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不能据此主张大朝公司违约。二、关于延迟供货的问题。主要是因为大朝公司临时加单、频繁改设计、迟延履行付款义务造成的,合同约定在大朝公司不及时支付货款时,有权停止供货,不能据此主张大朝公司违约。三、对于因旭茂公司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板材,已依据大朝公司的要求进行了更换,大朝公司不能据此不履行付款义务。1、合同规定了检验期限,大朝公司没有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提出质量异议。2、合同约定由大朝公司负责卸车,对此过程中造成的破损,大朝公司在送货单中备注的质量问题,不能证明是旭茂公司造成的。3、对确有质量问题要求更换的石材,已进行了更换。
旭茂公司提供的证据有:采购合同、发货单、律师函及邮寄面单、通话录音。大朝公司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无异议,但合同中明确约定单价是含16%的税费的。对于发货单对其中4、7、9、12、13、14、15、18车的真实性有异议。对律师函没有异议,但内容中要求大朝公司支付货款没有依据。对通话录音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录音中并没有对金额进行确定。
大朝公司提供的证据有:扣减款项汇总表、发货单、聊天记录、采购合同、情况说明及证人证言。旭茂公司对扣减款项汇总表认为没有其签字是单方制作。对发货单没有异议,收货单上有明确的总价,大朝公司也签收了,说明没有质量问题。聊天记录真实性没有异议,只能证明双方之间有过沟通,不能证明旭茂公司有违约行为。对采购合同无异议,不能证明旭茂公司有违约行为。情况说明不能证明旭茂公司有违约行为。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认为只能证明证人曾进行过维修,不能证明旭茂公司提供的石材有问题,也不能证明维修的材料是旭茂提供的。
本院对采购合同予以认定;对发货单,经浙江法会司法鉴定所鉴定,第13、15车上“张枫”签字不属同一人的书写笔迹,故对第13、15车发货单不予认定。对律师函、通话录音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定,对其证明目的将结合其他证据做出认定。
经审理查明:2019年3月1日,旭茂公司(乙方)与大朝公司(甲方)签订《石材采购合同》,由旭茂公司为大朝公司建设的万科劝学里景观工程项目提供石材。清单单价包括材料费、加工费、运费和税金等一切费用。第二条材料下料形式及验收、结算依据1、甲方现场项目部或采购部以纸质单/电子表格下料单的形式提前七天下料给乙方。2、在本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提供并确定的材料清单及时提供材料。乙方须在甲方发出下料单所要求的时间内按甲方要求将相应材料运至甲方指定地点。经甲方指定人员当面验收合格计入有效数量。3、甲方现场确认后,以乙方送货单(签收单)作为乙方向甲方结算的依据,若材料存在问题,及时换货补货。第二条质量要求1、若产品存在以上加工规格尺寸不到位问题,甲方有权拒收或扣除相应石材,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工期延误、工人误工等)由乙方单方面承担。第三条产品运输、装卸及验收1、产品的运输由乙方负责承担。并且运输费用已包含在产品的综合单价中,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产品损坏或发生其他意外事故的情况,乙方承担一切责任,与甲方无关。2、产品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后,由甲方负责安排产品卸车,如在卸车过程中造成产品破损,则由甲方承担。3、乙方应对产品进行安全保护,以免在运输过程中造成产品损坏。由于乙方未做好对产品的保护措施导致产品损坏的,乙方须承担损失并及时补送至甲方,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对乙方的所有本合同内容进行结算。4、乙方须按照甲方要求供货,乙方在向甲方供货交付时,甲方应指定管理代表按实际通过验收的产品品种、规格、数量等予以验收。验收合格后,甲方应在乙方的送货单上签章。第四条双方责任与义务(一)甲方责任与义务3、对于乙方提交的排版料单,甲方有权提出异议,并与乙方进行沟通。若对于乙方提交的排版料单无异议或有异议但双方已进行沟通后达成一致后,甲方需确认最终加工制作石材料单,并对此负责,由于乙方按照此料单进行石材加工,所以由此料单引起的一切经济损失,由甲方负责。(二)乙方责任与义务3、甲方在收到石材,开封后应对石材数量、型号、规格进行核对、验收,如发现有不符合合同规定或短缺的石材,应及时向乙方提出异议。说明不符合规定的石材名称、规格、数量及校验情况和处理意见。附上现场不合格石材照片,乙方收到甲方提出异议后,应及时处理,如石材开封后甲方对进场石材未提出异议,则视为甲方默认进场石材为合格。4、乙方必须在天内向甲方提供相关真实有效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如产品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等,否则甲方有权扣除乙方%的货款。6、在本合同共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根据甲方提供的下料单及时提供产品。乙方须在甲方下料单所要求的时间内按甲方要求将全部材料运至甲方指定地点并经甲方指定人员当面验收合格有效。7、如甲方在收到乙方产品后发现存在质量问题,乙方应在甲方允许期限内更换解决,否则甲方有权不予以乙方所有本合同内容进行结算。8、如遇甲方须要调整产品规格,经双方协商定价同意后进行加工,以甲方现场施工员书面形式签单为准。如乙方未按合同要求供货,则同意赔偿给甲方人民币元。9、乙方提供货物是随车提供每架石材明细清单。第四条、合同价款及支付方式2、结算依据按送货单(签收单)结算量,若材料存在问题,及时换货补货。合同价款支付方式:签订本合同时甲方需付订金给乙方30000元人民币(叁万元整),每10万元工程量货款80%工程款。3、工程供货完工后15天内,扣除定金后支付95%工程款,剩余5%石材款在石材安装验收完毕时甲方一次性付清。4、乙方必须在甲方每次付款前提供税务部门开具的真实有效的16%增值税专用发票,否则甲方有权扣除5%的货款或拒付乙方所有款项作为处罚。第五条违约责任1、如果乙方交付的产品质量不符合合同或甲方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并达标后重新供料,因重新供料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整改后仍不达标或不能重新供料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赔偿一切经济损失并承担合同价款的15%作为违约金。4、除上述条款外,甲、乙方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中其它条款的,均应由违约一方向另一方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支付本合同总价的15%作为违约金。在合同附件中,对单价作了约定。
合同签订后,旭茂公司向大朝公司供应石材,金额:第1车为66216.3元;第2车为65868.61元;第3车为34305.75元;第4车为83660.78元;第5车为39541.76元;第6车为46597.75元;第7车为26217.9元;第8车为66428.2元;第9车为32649.94元;第10车为86983.63;第11车为49711.9元;第12车为42802.54元;第14车为49737.86元;第16车为60564.57;第17车为59184.45元;第18车为63531.11元;第19车为70521.90元;第20车为24502.74元;第21车为41580元;第22车为24854.5元;第23车为26250.9元;第24车为30767元、11217元;第25车为53900元;第26车为37079.4元;第27车为11095.65元;第28车为13413.5元;第29车为11900元;第30车为9329.95元。总计1240415.59元。
其中:第19车签收人注“数量属实,有掉角,断裂”;第21车签收人注“数量属实,石材有破损”;第22车签收人注:“数量属实,厚度不达标”;第24车签收人注“80厚底部贴石材未倒角,现场异”;第24车签收人注“数量属实,石球有部分破,掉角有石筋”;第26车签收人注“数量属实,圆球有色差,石筋破损”“未倒角,发后现场倒”;第27车签收人注“数量属实,有破角”;第28车签收人注“到场材料多数掉角破损,数量属实”;第30车签收人注“数量属实,有破角”。
再查明:税费已调整至13%。
再查明:大朝公司已支付货款780000元。
本院认为:石材采购合同为旭茂公司与大朝公司自愿签订,为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本院对其效力予以认定,双方当事人应当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旭茂公司应当提供符合质量要求的产品,大朝公司应当履行付款义务。双方争议的焦点:一、产品金额。1、面积是否计算有误。合同约定以送货单结算数量,作为结算依据,故大朝公司提出计算面积为误,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2、合同附件未约定价格问题。合同中约定如遇甲方须要调整产品规格,经双方协商定价同意后进行加工,以甲方现场施工员书面形式签单为准,大朝公司现场工作人员已签单确认,故对其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信。3、大朝公司主张合同单价包含16%的税费,现因政策原因调整至13%,故要求相应调整货款金额,本院认为,合同中约定单价中包含税费,其要求相应调整,符合其双方当事人签订合同时的真实性意思表示,本院予以采信,故其金额应为:1240415.59÷1.16×1.13=1208335.88元,扣除已支付780000元,应为428335.88元。二、旭茂公司是否存在延期交货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违约行为。大朝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旭茂公司存在延期交付产品的行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旭茂公司提供的部分产品确存在质量瑕疵,依据合同规定,旭茂公司应当承担换货、补货、整改,从目前证据看,施工现场对石材进行过维修,没有证据表明仍不达标或大朝公司要求重新供料,而不能重新供料,故本院不予采信。三、关于产品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旭茂公司表示同意提供,无异议。四、违约责任。大朝公司未按约履行付款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合同中未约定旭茂公司交付产品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的期限,也未证明大朝公司曾主张过权利,故不能认定旭茂公司有违约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杭州大朝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石材有限公司货款428335.88元。
二、杭州大朝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石材有限公司违约金181250.25元。
三、****石材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付杭州大朝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产品合格证、检验检测报告。
四、驳回****石材有限公司其他本诉诉讼请求。
五、驳回杭州大朝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1408元,减半收取5704元,财产保全申请费4324元,合计10028元,由****石材有限公司负担2000元,由杭州大朝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028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158元,由****石材有限公司负担1000元,由杭州大朝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58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清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陈亚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