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朝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与杭州大朝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案件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2民辖终25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7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大朝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352号1幢1号楼21层2101-2014室。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建云,男,1971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上诉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23817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称,2019年6月11日签订的《苗木购销合同》项下苗木款已结清,后续合作未签订正式合同,故诉讼管辖约定不明,本案被告之一谢建云住所地位于上海市青浦区,故请求撤销原裁定,本案应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审理。
杭州大朝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谢建云、***未作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确定管辖权应当以起诉时为标准,结合诉讼请求对证据材料进行形式要件审查以确定管辖。本案中,上诉人明确并非以2019年6月11日签订的《苗木购销合同》为依据提起本案诉讼,该合同项下的款项已结清,故不能以该合同中的协议管辖约定确定本案管辖。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本案中,被上诉人谢建云的住所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裁定本案移送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处理不当,本院应予纠正。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8民初23817号之一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 斌
审判员 虞恒龄
审判员 陈 琪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陆 玮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