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朝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4401**能与***、杭州大朝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4401号
原告:**能,男,1965年5月2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南市八公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言,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杭州大朝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709584094。
法定代表人:胡高祥。
本院在审理原告**能与被告***、杭州大朝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能未向本院交纳诉讼费,也未提交减、缓、免诉讼费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能不预交诉讼费,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中按照自动撤诉处理的情形,本院依据该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照自动撤诉处理。
审判员 唐 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书记员 于春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