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朝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3301***与***、杭州大朝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83民初3301号
原告:***,男,1955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灌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子言,江苏沉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松江区。
被告:杭州大朝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康路******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0709584094。
法定代表人:胡高祥。
原告***与被告***、杭州大朝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5日立案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春香进行独任审理。本院于2021年2月7日向原告发出诉讼费缴纳通知单,告知其于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七日内缴纳本案诉讼费,但原告收到通知后未按期缴纳诉讼费,并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书,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诉处理。
审判员  刘春香
二〇二一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  徐鸣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