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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2民初934号
原告:赤峰元洲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西段和美建材城A13-23厅。
法定代表人:任贵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润培,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东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中天御园峰会商业C-1-1106。
法定代表人:王勤,总经理。
被告:赤峰市利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梁树阁,经理。
原告赤峰元洲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东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利丰汽车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赤峰元洲装饰有限公司与二被告庭外和解,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元洲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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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元洲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元洲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仲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