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东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赤峰元洲装饰有限公司、赤峰东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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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内0402民初934号
原告:赤峰元洲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临潢大街西段和美建材城A13-23厅。
法定代表人:任贵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润培,内蒙古兴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赤峰东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新城区中天御园峰会商业C-1-1106。
法定代表人:王勤,总经理。
被告:赤峰市利丰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桥北大街188号。
法定代表人:梁树阁,经理。
原告赤峰元洲装饰有限公司与被告赤峰东联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赤峰市利丰汽车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受理。原告赤峰元洲装饰有限公司与二被告庭外和解,于2021年3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赤峰元洲装饰有限公司申请撤诉,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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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赤峰元洲装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9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赤峰元洲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仲辉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田佳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