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杰诚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江西杰诚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中金琻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德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赣0426执492号
申请执行人江西杰诚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十里大道319号1栋1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403677987089A。
法定代表人刘小杰,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张泽良,江西柴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中金琻融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东湖区湖滨南路4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0006674844296。
法定代表人陈猛,董事长。
江西杰诚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赣0426民初4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8月11日立案执行,于2020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动产和不动产、银行账户、公积金,将被执行人进行了限高、失信。本案申请人申请执行204741.75元,截止2020年9月9日已执行标的款0元,未执行204741.75元。经穷尽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于2020年9月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案件执行、财产调查措施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听取其对终结本次执行的意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吕良勇
审判员  邓辉龙
审判员  陈维亮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张炳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