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杰诚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九江杰诚环保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殷新文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赣0403执661号
申请执行人九江杰诚环保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九江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熊小辉,男,1976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南昌县。
本院于2016年7月7日立案执行九江杰诚环保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浔民一初字第861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熊小辉应支付申请人九江杰诚环保暖通设备有限公司案款0.0元,承担执行费0.0元。现因被执行人殷新文;熊小辉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6)赣0403执6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被执行人有下落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侠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乐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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