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法姬娜置业有限公司

***与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鹿邑县法姬娜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1628民初2271号
原告:***,男,195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鹿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艳丽,鹿邑县法律援助中心法律工作者。
被告: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地址: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经济开发区罗阳大道香江公馆301室。
法定代表人:彭正泽,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培成,该公司企业经办人。
被告:鹿邑县法姬娜置业有限公司,地址:鹿邑县博德大道东段南侧。
法定代表人:戴银巧,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效帅,河南梓暄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浙江中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鹿邑县法姬娜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孔维良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牛帅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