鹿邑县法姬娜置业有限公司

***、***等劳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鹿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豫1628民初663号
原告:***,男,汉族,1986年10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项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克钦,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广体,河南平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汉族,1985年10月21日出生,住河南省濮阳县。
被告:河南省智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222358417185Q,所在地通许县产业集聚区行政路东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高智强,该公司董事长。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石真伟,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记辉,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鹿邑县法姬娜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694882166F,所在地鹿邑县紫气大道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戴银巧,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俊明,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效帅,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南省智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鹿邑县法姬娜置业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2年3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河南省智强防水科技有限公司、鹿邑县法姬娜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请求法院予以准许。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85.1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光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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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张飒飒
书记员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