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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置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豫1628民初6756号
原告:******置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628694882166F,住所地河南省***紫气大道西段北侧。
法定代表人:戴银巧,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效帅,男,系河南梓晅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2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
原告******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4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置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决被告偿还原告代为偿还的贷款5769.37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被告购买原告开发的***欧洲城商品房一套,部分房款采用银行按揭贷款的方式支付,原告是保证人。被告未按约定偿还贷款,原告代为偿还5769.37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酿成纠纷。
本院经审查认为,民事诉讼法规定,起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现按照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无法通知被告应诉,原告又未能补充提供被告的准确送达地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经查证后仍不能确定被告送达地址的,可以被告不明确为由裁定驳回起诉。故原告的起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置业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全额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孙现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王冬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