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豫1391知民初388号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穆厝路****之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206MA33K0QH9K。
法定代表人:杨丰铭,任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娴莉,女,1997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南阳市宣溢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河南省唐河县滨河街道办事处新华路与盛居路交叉口西南角iv>
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阳市宣溢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立案后,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计75元,由原告稿链(厦门)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雷川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邬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