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阳市宣溢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南阳市宣溢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尚洁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豫1328执521号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宣溢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朱善宏,系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南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孙勋勋,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宣溢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唐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豫1328民初55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南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宣溢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南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履行(2019)豫1328民初5514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南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实际履行;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南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工商登记、证券、车辆、不动产登记信息和银信部门存款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后本院将被执行人南阳**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通过电话约谈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综上,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南阳市宣溢环保设备股份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张祥超
执行员  张文强
执行员  丁洪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  廖德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