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朗欣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朗欣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某某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州朗欣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发布日期:2014-03-05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穗中法劳仲审字第109号
申请人:广州朗欣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东元(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1986年9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市辖区东山镇调逻村203号。
申请人广州朗欣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欣通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白云仲裁委)穗******(2013)第1363号仲裁裁决,向本院申请撤销该仲裁裁决。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朗欣通公司诉称:一、朗欣通公司发出的调岗通知并非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朗欣通公司并未单方不当解除与***的劳动合同。***拒不服从公司的岗位调动和工作安排,多次旷工,并在未办理离职手续和交接工作的情况下擅自离职。本案是***单方自动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双方并非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二、***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应扣除***30天的工资。三、***存在旷工事实,并在工作记录中造假,其2013年5、6月份的工资应扣除自负部分的社保费用及旷工工资。朗欣通公司认为白云仲裁委认定事实错误导致裁决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申请撤销穗******(2013)第1363号仲裁裁决。
被申请人**向未向本院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本案纠纷起因于双方对调岗存有争议,至于发生争议后双方劳动关系究竟是怎么解除的问题,本案现有证据证实并非是朗欣通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但本案证据也不足以证实是***擅自离职导致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在这种情况下,白云仲裁委认定双方系协商解除劳动关系,裁决朗欣通公司向**向支付经济补偿金,未失公正,法律适用并无不当。关于工资支付问题,朗欣通公司主张应扣除旷工的处罚款项及社保费用等项目,其在仲裁阶段也未能提供充分证据,白云仲裁委裁决朗欣通公司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均无不当。经审查,本案裁决不存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朗欣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撤销广州市白云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穗******(2013)第1363号仲裁裁决的申请。
案件受理费100元,由申请人广州朗欣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官健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魏巍

二〇一四年二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