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牡丹江市阳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1003执恢8号
申请执行人:牡丹江万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
法定代表人:王卓环,职务董事长。
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残疾人康复门诊,住所地黑龙江省牡丹江市。
法定代表人:李木林。
本院在执行牡丹江万达电梯有限公司与牡丹江市残疾人康复门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8)黑1003民初111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牡丹江万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残疾人康复门诊偿还申请人牡丹江万达电梯有限公司执行标的XXXXX.X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XXXX元。在执行过程中:
1.本院向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残疾人康复门诊送达恢复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及线下传统调查方式查询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残疾人康复门诊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存款、无车辆登记信息及不动产,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其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到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残疾人康复门诊住所地,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权利应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因本案被执行人牡丹江市残疾人康复门诊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牡丹江万达电梯有限公司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伟东
审判员 初长青
审判员 王金凤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 李春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