牡丹江万达电梯有限公司

牡丹江万达电梯有限公司、河北泰工冷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冀09民终640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牡丹江万达电梯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75236344-5,地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西安区九条路。
法定代表人:王卓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武利飞,黑龙江博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北泰工冷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泊头市工业区张三家村。
法定代表人:张运平,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文超,河北理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璐,女,汉族,1990年9月30日,住泊头市,该公司职员。
上诉人牡丹江万达电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河北泰工冷弯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1民初9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一审原告牡丹江万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17年12月15日因与被上诉人已经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撤回起诉和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牡丹江万达电梯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起诉和上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2016)冀0981民初93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牡丹江万达电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和上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由牡丹江万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2740元,减半收取1370元,由牡丹江万达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郭景岭
审判员  王兰英
审判员  刘晓莉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刘书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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