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114民初5454号
原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兴庆区中山南路56号2楼。
法定代表人:孙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为之、张海玲,宁夏国信嘉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悠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吉大道1号(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吴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悠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能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邢震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 马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