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延庆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9民初5810号
原告:北京国电杰诚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区八达岭工业开发区**路北1426号(中关村延庆园)。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京悠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江宁区东吉大道1号(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财,南京悠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国电杰诚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南京悠阔电气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8日立案。2022年11月29日,北京国电杰诚电气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国电杰诚电气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