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川盛世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1091执68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汉族,1961年12月26日出生,现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执行人:***,女,汉族,1962年11月21日出生,现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执行人:天津海川盛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王振营,经理。

本院在执行任宗林与***、***、天津海川盛世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冀1091民初12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1735000元及相应利息,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共计14407元、执行费19750元,但被执行人未能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于2019年12月3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之后,我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工商、银行账户、房产、车辆登记等情况,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并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并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王石磊

人民陪审员  张占满

人民陪审员  刘玉连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法官 助理  杨 雷

书 记 员  王 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