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海川盛世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1091执629号

申请执行人:***,女,1967年10月13日出生,回族,现住河北省廊坊市广阳区。

被执行人:***,男,1961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执行人:***,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武清区。

被执行人:天津海川盛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50367843F。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廊坊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1091民初1093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天津海川盛世集团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天津海川盛世集团有限公司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12000000元及自2017年11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计算),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46900元、执行费79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以及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天津海川盛世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126300元及利息;

二、如被执行人***、***、天津海川盛世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冻结、扣押、扣留、提取、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石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二日

执行员  孟宪凯

书记员  陈敬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