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涞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623民初2284号之一
原告:***,男,1975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涞水县。
被告:***,男,1986年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武清区。
被告:天津海川盛世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京滨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22550367843F。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天津海川盛世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何永强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陈爱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