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1902民初3874号
原告: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南交通大学行政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温永春,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王剑,男,生于1967年2月12日,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巴州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钧,巴中市恩阳区玉山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巴中市长林瑞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巴中市巴州区汽配街莲花锦苑8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何长名,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巴中市长林瑞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后,原告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权利,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155元,减半收取8577.5元,由原告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梅林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陆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