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宣征兵等与公司有关的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9455号
原告: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南交通大学行政办公楼二楼。
法定代表人:温永春,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倩,女,198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被告:***,男,197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咸阳市渭城区。
被告:鑫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渭滨街70号水晶新天地11号楼11-11301室。
法定代表人:孟佳锐。
本院在审理原告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鑫益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关于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中,原告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杨实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曾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