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大磏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25执2225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南交通大学行政办公楼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709228299L。
法定代表人:温永春,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黄位,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大磏镇人民政府。住所地: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大磏镇党政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20325009524863A。
法定代表人:杨松,该镇镇长。
委托代理人:严小高,该镇副镇长。
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大磏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即被执行人道真仡佬族苗族自治县大磏镇人民政府于2022年1月20日前履行60000元监理费、案件受理费6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810元。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和解,不损害他人利益,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由于履行期限较长,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黔0325执2225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自和解协议约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宋光学
审判员  梁 盛
审判员  孟 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韩映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