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107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南交通大学行政办公室二楼。
法定代表人:温永春。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120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管所、法院“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其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蒙CD××××汽车一辆(查封时间为2021年2月22日,查封期限为二年),该车联已设立抵押。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478.47元至申请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基金、无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阳宇航
审判员  刘福猛
审判员  毛 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娇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执1072号
申请执行人: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西南交通大学行政办公室二楼。
法定代表人:温永春。
被执行人:***,男,196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川0106民初12030号民事调解书,于2021年1月26日立案受理成都交大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40000元及利息,本案执行费5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和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向成都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成都市车管所、法院“点对点”、“总对总”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并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其进行调查。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屋,本案已查封被执行人名下所有的蒙CD××××汽车一辆(查封时间为2021年2月22日,查封期限为二年),该车联已设立抵押。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并已扣划被执行人银行存款5478.47元至申请人。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名下无股票基金、无理财产品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实地调查,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对本院的调查结果无异议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阳宇航
审判员  刘福猛
审判员  毛 娜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娇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