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191民初151号
原告:***,男,1976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邢台市平乡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增伟,河北长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朝辉,河北天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槐中路19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068433756X7。
法定代表人:高力有。
被告:***,男,1970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新乐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范翠利,河北英陆(琼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仓丰路南栗社区栗水清苑2号底商3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87777496515。
负责人:陆玉萍。
原告***与被告***、泰兴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河北分公司、河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朱进军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赫暄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