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嘉奥电梯有限公司

吉林省嘉奥电梯有限公司、吉林省长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河林区基层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7503民初204号之二 原告:吉林省嘉奥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净月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程,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晶,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吉林省长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白山保护开发区池北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吉林省嘉奥电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奥公司)与被告吉林省长白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白山房地产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12日立案,原告嘉奥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嘉奥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林省嘉奥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62.00元,减半收取计1281.00元,由原告吉林省嘉奥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四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魏 为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