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吉林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6民初7730号
原告:***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陶金香。
被告:吉林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
法定代表人:宋天启。
原告***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吉林天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因原告提供的被告信息不准确,本院无法向被告送达法律文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方消防设备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25.00元退回原告。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杨**恒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谢 寒